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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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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救;(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可以减刑的情况: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情况: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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