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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离婚诉讼费用的减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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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减免情形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等。
法定减交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2、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降低诉讼费用: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和安置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需要减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定免交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提前支付。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支付受理费和申请费。(四)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其他收入的;3、其他需要免交的情形。
离婚诉讼费用的减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即一方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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