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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分配。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 一般来说,婚后夫妻一方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 孳息是指从原物中获得的收入,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根据物体的自然性质产生的收入称为天然孳息,如植物产生的果实、动物产生的鸡蛋、羊毛等;依法产生的收入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证券收入、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条件的变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将物资、劳动、努力、投资和管理投入财产无关。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增值。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对方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不是自然增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财产通常状况下是按照平均分割为最基础的原则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诉讼中一方闹事的做法,如果已经严重干扰了自己的生活,可以立即报警,闹事的一方会被治安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证人及其近亲属报复;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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