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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出的如何确定自己是债权人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借据是否一定要注明出借人未做出详细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未载明出借人或对出借人记载不明的简单借据时而有之。法院认为,可以直接将此类借据的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理由如下:从借据本身的性质来看,借据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其法律效果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从双方权利义务对比来看,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借据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而结合被告系收条中署名的借款人,承认实际收到借款且至今未还的事实,可以将借据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谁持有原件的,推定谁为债权人。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经人民法院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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