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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军人离婚。我国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不会因为配偶是军人而剥夺婚姻自由权。但是,与军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
可与军人离婚。但是,与军人离婚一般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不能离婚;当然,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是指下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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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的情形: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军人也是人,可以结婚,自然可以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保护军婚”制度,也就是说,除非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否则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军人同意。但是,这种限制仅仅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
1、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法院管辖:(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可能造成他人构成破坏军婚罪。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如果想要跟现役军人离婚,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介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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