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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化的核实结果作出延续、调整、终止住房保障或者追缴补贴资金的决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需要变更保障标准或者保障方式的,应当做好梯次衔接工作。住房保障对象申报信息的核实及处理等实施细则,可以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用异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也可以选择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我国针对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迟,但近年来发展较快,住房保障呈多样化局面。根据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实践,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四种主要类型。我国政府直接供给住房只能限制在最低收入家庭范围中,这是根据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人地矛盾尖锐、收入差距过大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现实国情决定的。对于众多的中等收入家庭,政府及时通过调控市场来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通过金融支持来进一步提高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对于高等收入者则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只需要通过货币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因此,廉租房等政策只能满足低收入家庭这一类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建设发展保障房是我国现今一项重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任务。按照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应纳入保障房范围的城镇家庭占比大约应在30%左右,这意味着中国将有6000万个家庭需要保障房,但据乐观计算,目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共计1530万套,仅能覆盖25%左右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际保障性供房缺口至少在4500万套左右。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城市保障房建设程度仍然较低,覆盖面较窄,供需矛盾紧张,仍有众多的低收入阶层无法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房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为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加快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今,高企的房价让不少有购房需求的人望而却步,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仍未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需要,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处在不断地探索中。尤其在“十二五”期间,提出将在5年内新建3600万套保障房,促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可以预期,当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并投入市场后,将能有效地缓房屋市场的供求矛盾,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老百姓的住房压力。虽然近期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以及各级政府正逐步落实的保障房政策或许不够完善,但各级政府确实在努力履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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