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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噪声问题时,应根据噪声的类型和特点,分门别类地向公安、环保、交通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4类。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小区居民遭受噪声侵扰的多数是社会生活噪声。具体到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娱乐经营者,如果违反噪声污染排放规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属于工信部门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管理。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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