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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没有财产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因为男子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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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过错离婚女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与他人重婚; 2、男方与他人在外同居; 3、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并保留家暴的证据; 4、男方长期虐待或者遗弃过家庭成员。只有符合其中的一种,才可以申请赔偿。
两人离婚无子女不能要求赔偿,无子女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生育权是公民可以自由控制的权利。没有人能强迫生育或剥夺自由生育的权利。生孩子既不是法律义务,也不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因此,没有孩子不能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的问题需要自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其中一方没有钱财,就不会参与分割,当然也不存在赔偿的说法,自己需要清楚离婚财产的问题需要自己的合理的进行的操作,这样自己的权益保障才会有着法律上的实际意义,进而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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