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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并未完全形成一种单纯的土地形态,不是农业用地。滩涂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
1、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并未完全形成一种单纯的土地形态,不是农业用地。滩涂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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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收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沙化土地后,如何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较概略。但根据2007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对这几种特殊地类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补偿款的受得人和受得的份额也不同。 第一、划拨取得的。国有林场直接管理使用林地、草地、沙化土地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国有林场农场。 第二、转让取得的。经由政府协调,社会投资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沙化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者已经与转让方脱离关系,成为与国有林场农场平等的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沙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复函》,土地补偿费全部归该社会投资者,发放标准同样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第三、承包取得的。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民承包国有草原的,以及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场、草场、水域、滩涂、沙化土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民集体与承包者之间“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此外,部分省份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标准,而且规定对于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予以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也应予以支持。
1、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并未完全形成一种单纯的土地形态,不是农业用地。滩涂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2、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我国《》第十七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河滩地是河道的行洪泄洪区,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加强河滩地的管理是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的重要保证。其具体管理规定是: 1、禁止在河滩地倾倒矿渣、炉渣、垃圾等。 2、禁止种植高杆的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3、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关规费。 4、国家征用或城镇建设需要占用河滩地,必须符合防洪规划,取得三防部门防洪规划同意书,再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后,方可开发建设。 5、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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