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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是: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2、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的...
我国《公司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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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是不能直接借贷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成为了潮流。而与之相关的就是一些中小企业和创新型行业很多都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因此,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就成为了融资的重要渠道。 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已经有了灵活性的改动。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毕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已不符合目前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一个社会环境的法律需要一定的先进性和预见性。因此,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的社会难题,企业之间互相借贷,只要在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就是没有问题的。
新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原则上国有股占比超过50%或虽不超过50%但为公司的单一大股东的都算做国有控股公司);如果作为合作条件,你可以作为董事长;这种合作方式经是合法的。引进国有企业入股企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相应的也要求企业在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上进行规范化运作,受到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规定的约束。建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避免无意中侵害到国有资产,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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