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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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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即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3)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订有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条款。租赁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有以下的义务:(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4)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是: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承租人违约时,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用途的义务;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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