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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进行了多年筹备。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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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sk.com小编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当然就没有办法确权了吗?是可以的,可以向乡镇机关来申请确权,一旦确权就跟跟城里一样只能一锤定音,永久一处宅基地,具体缴费情况还得看地方相关规定。当然也可以申请征地补偿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的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期限内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有耕地建窑,建造坟墓,擅自在耕地建造房屋,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栽培条件,开发土地沙漠化,盐污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限期纠正或管理,构成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期限内修正的逾期不修正的,下令缴纳开垦费,特别用于开垦土地,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欺骗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非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有的土地非法占有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未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超过承认权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承认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手续承认占有,征收土地的,其承认文件无效,非法承认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许可,使用的土地必须回收,当事人拒绝归还的,非法占有土地论处。非法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造成当事人损失,按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80条依法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绝提交土地的,暂时使用土地到期拒绝返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返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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