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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程序为 1、首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2、然后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其次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署监理意见; 5、最后在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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