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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涉外商标申请注册[1] 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
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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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专用的行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给代理组织的委托书正副本各l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原中国《商标注册证》。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确认申请手续齐备后,予以受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是符合国际惯例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所采取的强制委托代理原则。过去,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只有国家指定的几家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才可以代理,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
1、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2、涉外商标申请程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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