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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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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如果继子女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的权利义务一样。如果继父母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之间事实相当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所在。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一般应具体分析、判定。既然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对此,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母通过收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一、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子女拒不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小编在上文已经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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