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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类型有哪些继子是否要尽义务

2022-10-28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类型: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2、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继子是否该尽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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