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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差错不一定等于医疗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
医疗过错属于医疗事故,中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部门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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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条例》
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取消了医疗事故必须存在严重后果的标准。以往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纳入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条例》的调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任何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只要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现行《条例》规定中的四级医疗事故。 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既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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