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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欺诈是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邮件、固定电话、网络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采用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向受害者指定的账户支付或转账,欺骗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商品三包的规定。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18种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今后,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包的规定涵盖了23种以上的商品。此外,还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因此,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属于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商品三包期间经营者的具体三包义务。消费者可以按照这些国家的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和维修义务。另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若某一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司经营异常的,只要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则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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