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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案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频率的行为, 2、经责令停止而拒不停止的;3...
[刑法条文]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责令停止使用后拒绝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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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7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⒈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⒉未经批准设置通信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⒊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⒋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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