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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如何处理高空坠物问题的问题解答: (一)无事故损失的处理 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应尽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为...
1、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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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车位时,车位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另一种则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在签署任何一份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之前,购买者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签署的是哪一种协议。 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已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这些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因此,购买这些车位时,购买者只能租赁,而不能购买产权。另一种是人防车位,它与其它车位存在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关于人防车位的租赁,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如果想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同时,租赁人防车位也存在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关于租赁期限,大家也要注意遵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首先物业作为提供有偿车辆保管服务的保管人,或者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车辆被被高空坠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与物业协商不成且难以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以物业公司和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后,业主应按照时间和地址去开庭应诉,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和不足,业主可以在举证时间内积极收集证据进行抗辩。此外,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可以查询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应按照合同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且拒绝缴纳,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被起诉后,业主应及时到物业结清物业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否则,物业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以下三项: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费、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和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以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全部得到支持。但是,欠缴物业费的官司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进行法庭调解。被告只要当庭同意立即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法官会做原告的工作让原告撤诉。如果被告生活困难,法官会制作调解书分期付所欠的物业费。如果被告不服从调解,法官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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