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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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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通常涉及多个单位,责任分散,如何确定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非间接直接人员,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只应酌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乃至一般违法之处罚。因此,必须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界定罪与非罪。按照刑法理论,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虽有联系,但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是否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成员(含聘用、雇佣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具体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分别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区分点:1、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3、处罚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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