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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法律、法规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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