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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当事人部分认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就认可的事实举证,但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事实仍然未得到证明。对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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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银行转账没有借条不能认定为借款,如果只有银行转账的记录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当事人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如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确认借条无效。如果双方只有一张借条,但是并没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着借贷关系,那这张这条就是属于无效借条,但如果其中一方不承认是属于无效的借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确认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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