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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解释 必须共同...
可以认为是单位行为,但是诉讼时,您肯定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这样的案件本律师处理过很多,都是这么处理的,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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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被告和被执行人。比如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追加转移财产的人是被执行人,因此可以追加共同诉讼原告。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17.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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