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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存在债务的时候,其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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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巩义市人民法院董亚恒王红梅 2004年7月14日,债务人赵某的五位遗产继承人妻、母、儿、女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要求他们以继承的遗产偿还借款,巩义法院判决如诉。 1999年9月11日,赵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欠现金12000元正,月息1分2厘,半年还贷。2000年2月赵某死亡,原告向其继承人即五被告讨要,2001年元月份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下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法院查明,五被告继承了赵生前所购位于洛阳市南新安街某营业房的产权,并获得了该营业房的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赵死亡后,作为赵继承人的五被告继承了赵某的遗产,应当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对原告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五被告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偿还原告李万喜借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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