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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回答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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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许可破产清算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许可人将其特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全部授权让渡给一家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对特定智力成果的垄断使用权,许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权,并且不得再许可给第三人。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如果一项许可是独占性的,那么被许可人即应被认为是唯一有权将该项知识产权投入商业使用的人,无论它是商标、商业秘密,还是受保护的半导体芯片设计。由于独占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是合法使用者,假冒侵权产品挤占市场份额的最大受害对象常常是被许可人,因而各国原则上都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如日本《商标法》第36条规定,商标权人和独占使用权人对侵害或可能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独占使用权者,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或预防这种侵害。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版权独占性权利的合法所有者和受益所有者,只要符合美国原创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国作品的版权注册要求,就有权对他或她是所有者的时候发生的侵犯该特定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同时,是否应对其附加特定的条件,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一种情形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没有附加条件的起诉权,可以成为独立原告。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起诉。日本《商标法》第36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我国《专利法》第57条和《商标法》第53条均原则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侵权行为。 另一种立法模式是对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附加一定条件。附加的条件各种各样。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和许可人共同起诉。如美国专利法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强制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共同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部分地方法院参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被许可人共同起诉外,联邦商标立法和学者的主流意见是不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有的国家规定只有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才能起诉,被许可人有权参与到许可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有的国家则规定在催告或通知许可人起诉未果,即许可人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才能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要解释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为何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是十分困难的,不同的立法模式有者不同的理论基础。通常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被许可人的独占权毕竟是通过合同获得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虽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可能给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害的是侵权诉讼往往迫使侵权人背水一战,提起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使许可人限入漫长的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的泥潭之中,并且可能最终承受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撤消的后果。因而从多数国家的规定看,被许可人的起诉权是要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的。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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