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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
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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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条件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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