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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利益;第三,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利益上。法律利益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可见,利益关系的前提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的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利益关系可以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该包括两种情况: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的资格可以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起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依据不同,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者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可见,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必然形成的关系,不仅是事实,不确定,而且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2、原告可以补充或辩解被告举证的事实,很少有一方在实践庭审中直接向另一方提问。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诉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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