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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等级鉴定,实际名称为:劳动能力致残等级鉴定,只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可以参照,如果确需的应当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 商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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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的标准:劳动者有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等情形的,鉴定为工伤九级;有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情形的,鉴定为工伤十级等。
鉴定机构不同,不可能同时进行的。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适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商业保险伤残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者鉴定机构不同,不可能同时进行,也不会存在冲突问题。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如下: 1、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再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具体工伤等级以鉴定的为准 2、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支付工伤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也可以由社保基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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