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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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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受贿罪有一项规定是,涉嫌受贿人员是从事公务,以下有几点可供你参考自己是否构成受贿罪 何为“从事公务”。一般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对于“从事公务”的具体内涵还要进一步细化,这里可以从三方面认识: 第一,公务具有公共性,也就是说涉及到一定范围内人或者事出有因的管理,而这一范围是由该事务本身的性质所确定的,而不是以行使这一权限的人的身份确定的。 第二,公务所依据的权限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而且这一权力的来源是有法律根据或者是依照法律而取得授权的。 第三,公务本身就是行使公共管理事务的活动
对行贿罪的处罚标准的具体细化。具体在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具有的三种情形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对行贿罪的情形和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取得干股没有支付对价,但该项干股仍然是有资金对应与依托的,由公司负责支出股金。干股来源于股东赠与、吸纳新股、公积金转增股,是基于既有股份取得股权进而分红的权利载体。再次,实践中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干股”,但这些企业并不是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股份,“干股”就是受贿的借口。部分企业虽然是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干股”其实本身没有股份载体,只是贿赂双方约定的年底分红,同样属于收受财物的托辞。此类“干股”既没有《意见》所指干股的表面形式,也不具备干股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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