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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馀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归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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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金额只能支取三种情况:一是职工退休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二、劳动者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支付至15年,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三种情形可以支取: 一、劳动者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劳动者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补缴至15年,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有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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