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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原来承包地面积不准、产权不清,许多农民进城打工也不敢流转土地,确权后便可以放心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流入土地的新型主体也便于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升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如吉林延边州从2014年到目前共发放5000多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13亿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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