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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单纯放高利贷作为犯罪。高利贷者在收债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罪名,可能构成犯罪。收债过程中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一、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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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那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呢?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5、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一)向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 贷款人向特定人或者几个人发放高利贷时,虽然此时贷款人获得了一定的利息回报,但这种贷款是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不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务,不涉及不特定公众,也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因此,这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定义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刑事司法不应介入。 (二)向不特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 向不特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本质是贷款人充当银行,经营银行从事的借贷业务。这种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旨在获取高利润,逃避银行监管,违反国家金融体系,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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