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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债务责任如何归属法人?

2024-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在考虑债务承担时,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利用其所有财产作为担保来承担债务;其次,股东根据其已投入的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因此不需要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公司与外部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合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且此项约定已获得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会因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面临责任风险。 如果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出由自己承担公司债务,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那么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承担问题,具体包括: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到位、出资不足或虚报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法律人格无法合法产生,那么股东将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样地,如果股东通过抽逃公司资产等方式导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严重不足,那么股东也应该在抽逃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均为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的情况下,实质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名义股东则只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表面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却是自然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企业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则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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