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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纵走私罪不属于包庇罪,是单独的罪名。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度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放纵走私罪特指海关工作人...
1、放纵走私罪不属于包庇罪,是单独的罪名。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度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放纵走私罪特指海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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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纵走私罪不属于包庇罪,是单独的罪名。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度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放纵走私罪特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在形式上有包庇的行为,但是其性质严重,单独列为一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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