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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儿童有什么规定?

2021-10-01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是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后,八周岁儿童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将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今后,八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比如自行购买铅笔、本子以及其他小额日常用品等。“其行为一旦超出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比如,花费数额明显过大、支出购买非常规生活用品以及进行商事等行为。”

相关法规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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