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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条件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简单地说,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
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成立未遂的时间条件,前提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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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三者的相同点:三者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都没有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既遂。 三者的不同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分子出于主观认知而主动放弃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预备停止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犯罪未遂”停止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尚未完成”的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段。
一、概念不同《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责任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三、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既遂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故意犯罪是以完成犯罪。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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