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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异议当事人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有什么区别

2022-03-04
(1)招标投标异议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是招标人。 (2)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三个方面提出异议是对其提出投诉的前置程序。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②对开标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③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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