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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
目前来说,法律只规定了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并未对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作出任何规定。但是法律没有做规定并不代表实践中没这类问题,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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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是根据不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计算,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一般不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抚养费支付方突然患重病,经济极其困难,自身生存是个问题。从社会情感的角度来看,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合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也给予了确认。本条规定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抚养能力;(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法支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目前来说,法律只规定了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并未对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作出任何规定。但是法律没有做规定并不代表实践中没这类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具体来说,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包括三种: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 应该说,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和身份是属于父亲或者是母亲没有任何关系的,就像是离婚以后女方出多少抚养费肯定也没有固定的标准,这还是要结合女方的实际收入能力的,有些职场精英女性的收入并不比男方少的,所以只要有固定的收入,一般都是按照20~30%的比例给孩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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