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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因为分公司只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
不需要。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销售产品合同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一体的,如果是由总公司生产产品,分公司负责销售产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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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 1、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合作或者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子公司的公章来盖印,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的印章盖印,而且印章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效力。分公司虽然没有可以承担起法人资格的代表,但同样也是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且其活动范围受到子公司的调配,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在子公司授予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可以自由经营。自由进行对外合作和签订合同。分公司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将子公司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若是事事都需要向子公司报备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在子公司允许以及授权的范围内签订的商业合同大多数是直接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可以直接实行的一种商业合同。 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子公司的延伸就是分公司,而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形象以及法律效力。因此,完全可以按照分公司的标准,以子公司授予的商业活动范围内自行签订商业合同,并执行。在签订商业合同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以及是否是在子公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合同签订。在之后的商议或者补充条款上是否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等等,这都是分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有时为了安全起见,可以要求拿子公司的印章盖印。 3、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分公司签订了超出子公司规定范围的合同,则这类合同有可能沦为无效的商业合同,或者成为待定的商业合同。 由于有时分公司并未审定子公司所授予的委托书或者未注意商业活动范围,就很有可能签订既定范围以外的合同,出现此类现象,可以先报备子公司,由子公司裁决是否生效。若是子公司予以承认则就是待定的商业合同,之后可以继续商谈,追认。若是子公司认为不妥,那么此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予以废除,可以通过协商撤销此合同。
跟分公司签合同一般有法律效力。但分公司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总公司签订合同,未经总公司追认的,对总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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