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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明知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他...
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以买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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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该进行报废处理。
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驾驶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车辆损失、自身伤亡,驾驶人只能自担损失,购买相关财产、人身保险的可以联系保险办理理赔;造成本车其他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驾驶人因紧急避险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则上发生此类交通事故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驾驶人紧急避险不当的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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