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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方法供您参考:首先,您可以致电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庭,以获取判决公告相关信息;其次,您可登录国家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文书裁判网进行查询;第三个途径是进入微信城市服务,定位至最高人民法院板块,然后选择“我的案件查询”以获取判决公告详情;最后,在支付宝的城市服务中,同样依照前述微信操作进行查询。一旦查出公告具体内容,请务必遵照公告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可以到法律文书网查询是否有相关的文书。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质押贷款申请书; 2. 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 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应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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