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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
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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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具体为:一种系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的,由司法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其送达,并将其已交纳的取保候审过后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案卷备查。另一种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前述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规定,保证金可以退还。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部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保释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等待审查的人在等待审查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事务机关可以退还保证金,通过解除等待审查的通知和法律文件到达银行领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以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报告的传达时必须立即到达事件,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的破坏,不得伪造证据和供述。事务机关同时作出以下规定,不得违反:不得进出事务机关禁止进入的场所,不得与事务机关禁止的人见面或通信的事务机关禁止的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交给事务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不能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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