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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刚好16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不属于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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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6岁以下的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不是童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岁以下未成年人(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人是指16岁以下18岁以下的工人。
童工是指不到十六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这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使用童工限定》第四条限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取。用人单位录取人员的录取登记、核查手续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限定第四条的限定保存录取登记手续,或者虚构录取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金。”在事实上的执法经过中,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发现,有的单位确实系恶意使用童工,而有的单位则是误使用童工,这些单位的普遍表现是录取资料不完备或者根本无录取资料,例如本案牵涉的单位,就是因为无完善的录取登记资料,无对介绍人的提供的情况加以核实,从而导招致用童工的事实,最终被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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