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处罚告知书见证人可以是律师,法官,法警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行政复议告知书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费;生活费;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3人已浏览
1,065人已浏览
462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