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有关单位破产、停...
失职罪一般于渎职罪中滥用职权规定相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量刑标准(下称《解释》)第11条分三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以往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上述四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具体量刑,特别是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作出规定。 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对于能否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标准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均不明确。 因此,《解释》明确这四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倍数执行。这里掌握的倍数比例关系,一般是二倍关系,个别情况下是五倍关系。 这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都只有两档法定刑(该两罪法定刑相同),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均重于受贿罪、贪污罪的第一档、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从量刑均衡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其他数额标准均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有关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处罚。4、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其他量刑情节:(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2)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4)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6)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实践中,能够作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的,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给予财物,则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交朋友,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行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564人已浏览
528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