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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确认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确认,提出结论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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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申办事项窗口化服务方式,对用人单位免费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保险业务培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出属于用人单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处理;(二)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四)涉及上下班途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者、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的,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五)涉及故意犯罪的,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不能获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等支付凭证;(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四)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缩短办理时限,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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