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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不是必须受理的,若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可以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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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 2、是否有遗漏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3、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1.检察院不公诉不会有案底。 2.案底是指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检察院不公诉,法院便没有进行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便不构成犯罪,不会有案底。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一般是7天。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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