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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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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了详细规定: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子女抚养权可以协议变更,也可以起诉变更,起诉变更的,需要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持。
抚养权发生变更条件: 1、直接抚养的当事人因病或因残无法抚养子女; 2、抚养人具有不利于其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等。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满足以下的任一条件都可以变更抚养权: 1、直接抚养的当事人因病或因残无法抚养子女; 2、直接抚养人抚养时具有不利于其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 3、其子女为8周岁以上的,希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4、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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