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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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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重大投资损失;(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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