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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金额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
五千元以上的信用卡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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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逾期不属于债务违约,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情况,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仍归还,则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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